平顶山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条例
为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科学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产生更多的高层次科研成果,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,特修订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条例的奖励经费来自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。
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对象为学校教职工(包括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)产生的科研成果。
学校教职工必须为成果第一作者(或通讯作者)、第一主持人,并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 “平顶山学院”。
学校教职工为成果第一作者(或通讯作者)、第一主持人,并且其第二署名单位为“平顶山学院”的,按标准全额的40%奖励。
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,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,转让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帐上的项目,未经学校同意或备案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上报奖励的项目,不予奖励。
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
第四条 项目鉴定:国家级鉴定每项按50000元予以奖励; 除科技部外的中央部委主管的项目鉴定每项按20000元予以奖励。省级鉴定每项按10000元予以奖励。
第五条 项目立项:纵向项目立项,国家级按经费的20%予以奖励(最高不超过10万元); 除科技部外的中央部委主管的项目和省级项目按经费的15%予以奖励(最高不超过5万元),奖金从该项目的学校配套资金中直接支取。横向项目立项,按学校财务到账横向项目经费金额的20%予以奖励(最高不超过10万元),奖金从该项目的横向经费中直接支取。
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
第六条 获奖成果是指获得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、省(部)级、地(厅)级的各类奖励。
奖励标准见下表:
奖励金额(元) 奖励等级 成果级别 |
特等奖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国家级(含自然科学奖、科技进步奖、科技发明奖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) |
200000 |
100000 |
50000 |
30000 |
省(部)级(含科技成果奖、科技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、发展研究奖、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) |
50000 |
30000 |
15000 |
10000 |
厅级(含省科协、省教育厅科技或社科成果奖、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) |
2000 |
1000 |
600 |
400 |
省市级论文奖按同级别的50%予以奖励。
第四章 论文奖
第七条 在Science、Nature上发表的论文,每篇奖励100000元。
第八条 学术期刊论文被《科学引文索引》(SCI)收录,每篇奖励15000元;被扩展版收录,每篇奖励12000元。被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》(SSCI)核心版收录,每篇奖励15000元;被扩展版收录,每篇奖励12000元。被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》(A&HCI)核心板收录,每篇奖励15000元;被扩展版收录,每篇奖励12000元。被《工程索引》(EI)核心版收录,每篇奖励10000元。
会议论文被SCI、SCIE、EI、SSCI 、A&HCI 、CPCI-S、CPCI-SSH等收录的,每篇奖励3000元。
被《新华文摘》全文转载的论文,每篇奖励15000元;被《人大复印资料》全文转载的论文,每篇奖励3000元。被《新华文摘》要点摘编的论文,每篇奖励2000元;被《人大复印资料》要点摘编的论文,每篇奖励500元。
第九条 在权威期刊(见《平顶山学院权威期刊认定办法》)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6000元。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(以最新版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(以最新版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(北京大学图书馆版)为准)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3000元。在中文社科引文索引(CSSCI)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4000元。在中科院引文数据库(CSCD)期刊、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期刊(科技核心期刊)、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。
第十条 在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的论文,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0元;不足2000字的每篇奖励3000元。
第十一条 在某期刊同期发表多篇论文的,只奖励1篇;在某期刊同年度发表多篇论文的,最多只奖励3篇。
第十二条 所有检索论文以收录检索日期为准。会议检索收录论文,一人一次学术会议超过1篇、全年会议论文超过2篇者,其超出部分不予奖励。
第十三条 在一般CN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再奖励。
第五章 著作奖
第十四条 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专业性学术著作,每部奖励10000元;不足10万字者,每部奖励5000元。
第十五条 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编著类著作和译著,艺术作品集(独著)每部奖励5000元。已获学校相关资助的著作(含教材)不再奖励。
第六章 创作奖
第十六条 在中文核心刊物、国家级作品展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发表、展出或播出的美术或音乐艺术作品、文学作品(不含新闻作品及图片),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发放。参展、参赛及发表的作品,同时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,每项按照一等奖10000元、二等奖5000元、三等奖2000元的标准发放。
第十七条 省(部)级以上的作品展、电台、电视台发表、展出或播出的美术或音乐艺术作品、文学作品(不含新闻作品及图片),按每项1000元的标准发放。参展、参赛及发表的作品,同时获得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,每项按照一等奖5000元、二等奖2000元、三等奖1000元的标准发放。
第七章 专利奖
第十八条 凡属职务发明并获得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,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,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和3年专利维持费。专利正式授权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: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;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;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。
如有教职工以第一完成人与外单位人员合作共同申请专利的,奖励标准按应奖数额的50%核定。
第八章 申请奖励步骤和要求
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,由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连同申报材料(原件)一起报送学校科研外事处进行汇总审核,其中学术专著、学术编著需提交3本,省部级以上鉴定项目需提交鉴定证书1份,SCI、EI、SSCI、A&HCI、CPCI-S、CPCI-SSH等检索收录论文需提交检索证明原件1份在科研外事处存档。
第二十条 科研外事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科研奖励汇总、核算后,经校长办公会讨论,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。
第二十一条 科研奖励实行公示制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科研外事处将汇总、核算、审核、认定后的科研奖励,以纸质或电子版的形式进行公示。自公示之日起,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,异议采取书面形式,注明单位、真实姓名、联系电话等报科研外事处,否则不予受理。科研外事处在收到异议书5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。
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者,一经发现,除撤消其获奖荣誉、追回奖金外,还要根据情节,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,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,不重复发放。同一成果多次获奖,适时补足已发奖励与当前所获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。
第九章 其他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科研外事处提出初步意见,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,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平顶山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。